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代表收到办理结果的答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向承办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反馈意见。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重新办理情况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