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下列方式,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一)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办理情况;
(三)必要时,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专题询问等;
(四)对涉及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重大问题以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成员领衔重点督办;
(五)其他检查、监督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