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或者转办时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和协办单位应当及时联系和协商。协办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按规定期限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