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定期调整、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存在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变通突破等行为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备案及数据入库,已经备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因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变通突破等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不予备案及数据入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