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