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定期调整、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