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被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奖惩任免、离任审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资金安排等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