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执行较好的生产建设单位,统筹考虑其他因素,推动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落实以非现场方式为主的行政检查等激励举措;对于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