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工作。跟踪评估工作应当加强与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生态状况调查、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成效评估等工作的衔接。跟踪评估的结果作为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支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调整更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资金分配和相关示范区创建等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