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污染物、碳排放协同治理机制,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成效评估,将减污降碳要求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减污降碳治理,推动各领域能耗和排放水平过高的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备更新换代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