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实施入海排污口的分级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强化陆海协同的污染物排放管控。海岸带保护、开发利用应当落实海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化岸段开发保护格局,保护重要河口、海湾、潟湖、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以及大型海藻场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海洋蓝色碳汇功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