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加强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改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涉企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根据实际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