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整合服务资源,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推行网上办理、一站式报装等便利服务。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工作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通信网络报装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电气热和通信网络等供应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监督管理,保证供应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中断水电气热和通信网络等供应;因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中断的,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必要的原则,选择中断供应的时段、方式,并按照规定事先通知使用人,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需求和合法权益。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保障,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升市场主体宜居宜业水平。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