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

加强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和修改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涉企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根据实际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