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施工义务,不得将资质出借给其他施工单位,不得将中标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信息平台等记载的项目人员考勤信息,对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不到岗、不到位情况进行线上核查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资质挂靠和转包行为。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资质挂靠和转包行为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赤峰)等平台公开违法信息,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