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有关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透明、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行机构选择、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服务,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不得与服务对象串通造假,不得以降低服务标准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中介服务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失信惩戒机制,对未按照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由中介服务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