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事项清单和审批流程图,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推行并联审批、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多测合一、区域评估、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