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法制和司法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制和司法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