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法制和司法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

监察法制和司法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