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法制和司法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