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分送监察法制和司法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起草人,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研究,向监察法制和司法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稿,由监察法制和司法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