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意见后,于每年十二月前拟订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草案。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