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就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好衔接工作,统筹协调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执行。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