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月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本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