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居民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敬老助残等传统美德,传承、发扬“厚道荆门”的城市人文精神,引导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