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加装主体应当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