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和安装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加装主体组织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未经竣工验收、监督检验,或者竣工验收、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