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过程中统筹实施管线迁改等工作,降低建设成本,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协调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单位,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鼓励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单位减免管线迁改等费用。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