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住宅单元业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相关当事人协商;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群众性组织进行调解;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住房、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四)诉讼。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争议调处。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