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加装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