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规划、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及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踏勘,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行性、安全性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加装电梯不具备可行性、安全性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加装主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