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编制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统筹推动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宣传、社会工作、网信、教育、财政、人力社保、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