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美丽重庆建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