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全民行动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等为重点的生态法治宣传教育;
(二)开展以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美丽重庆建设等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
(三)开展以推进绿色低碳转型、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为重点的生态经济宣传教育;
(四)开展以推广绿色生活、绿色建筑、绿色出行等为重点的生态生活宣传教育;
(五)开展以强化生态价值观念等为重点的生态文化宣传教育;
(六)开展以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示范和推广等为重点的生态科技宣传教育;
(七)开展以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守牢安全底线等为重点的生态安全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