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统筹生态文明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指导、督促学校将生态文明相关内容和要求纳入素质教育和教学活动安排,鼓励生态文明教育教学创新,支持学校开展与生态文明教育相关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学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供便利和支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