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环境信息公开、现场教育、线上教育、约谈教育等方式强化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并将监督管理对象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内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