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生态文明题材的文学、影视、戏剧、美术、音乐、动漫等作品的创作、转化、运用和数字化推广,推动生态文明宣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