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第二章 生态文明宣传第十三条有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利用门户网站或者采取在其管理区域出入口、建筑外墙设置展板、宣传栏、显示屏等方式宣传生态文明知识。鼓励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科普活动,向公众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