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利用门户网站或者采取在其管理区域出入口、建筑外墙设置展板、宣传栏、显示屏等方式宣传生态文明知识。

鼓励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科普活动,向公众普及生态文明知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