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城市供热热源建设单位在城市供热热源项目立项时,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建设城市供热热源项目时,应当配套建设热源厂区内供热设施。城市热源项目与其配套的供热管网建设应当同步进行,统筹安排投入使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改造、敷设供热管网。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