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规划、城市开发进程和具体项目建设进度,推进热源和管网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网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主管网建设资金可以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支。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