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城市建设、更新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热网、热力站等供热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和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