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供热计量第四十四条有效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两个供热单位之间用于热费结算的供热计量装置,其购置、安装及维修更换费用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每年供热运行开始前一个月,双方应当共同委托相关机构对供热计量装置进行检定,检定无误后进行铅封处理,相关事宜双方可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