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供热计量第四十三条有效政府部门、相关机构不得对供热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热单位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供热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热单位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供热计量装置。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