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热费,因热用户不交物业费、水费等费用而拒收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