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成本监审,为确定供热价格和政府补贴提供依据。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供热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供热价格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安排供热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因政策性原因导致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时间延长、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老旧小区供热设备设施改造、既有建筑加装室温采集装置、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等。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