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需要向供热单位移交的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移交:(一)由热用户投资新建的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移交供热单位;(二)原有供热设施新加入城市集中供热的,应按供热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后,将供热设施及相关资料一并移交供热单位;(三)供热用热双方在入网合同中就设施移交问题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