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管理、调试、维修、更换等责任。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完整的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两个完整的供热期的限制。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