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管理、调试、维修、更换等责任。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完整的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两个完整的供热期的限制。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