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供热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二十四时。根据实际气温状况,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对供热单位因提前和延长供热时间增加的住宅热用户供热燃料等主要成本费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