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八条有效对于擅自停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其他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