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应当向选举他的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接受其辞职,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公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应当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接受其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