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五十九条有效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